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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时间:2014-06-01来源:365bet平台棋牌 编辑:社保网-蓝星

一、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向
为了迎接新世纪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稳定民心, 维护当局的统治, 台湾当局不得不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并提出量力推动社会福利措施以激励工作代替救助的总体思路。其中就业保险法和国民年金法草案的制定, 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台湾当局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向。
 
1、新世纪台湾失业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 就业保险法
   九十年代以后, 台湾经济增长趋缓, 劳动力人口增加, 失业率呈现显著上升趋势, 为此1993 年台湾劳委会公布关厂歇业失业劳工就业促进措施, 承诺由政府对因企业倒闭而造成的失业劳工提供生活补助, 但因申请资格限制过严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直到1998年台湾行政院颁布劳工保险失业认定暨失业给付审核准则才真正开始了失业保障制度的建设。新世纪初, 台湾当局又颁布就业保险法, 从而形成了较为现代化的失业保障制度。
   新颁布的就业保险法首先对投保对象及投保单位做了明确规定: 除特殊规定外, 年满15岁以上, 60岁以下, 受雇之台湾籍劳工, 必须以其雇主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参加本
保险, 受雇于两个以上雇主者必须择一参加本保险。
    其次,就业保险法中规定了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助津贴、职业训练生活津贴和失业之被保险人其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补助四种给付方式。其中失业给付领取要求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 保险缴付和积满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和继续工作意愿, 已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自登记日起14 日内仍无法取得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此外对于新接收的工作工资低于离职退保前6 个月平均投保薪资60%者, 新工作的工作地点距离日常居住地30公里以上者以及以伤病治疗持有证明而无法参加职业培训者和因参加职业培训需变更住所者仍可以申请领取失业给付。
此外,就业保险法还对未能依法保险的相关企业、机构和就业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例, 以保证失业保障的覆盖率。
 
2.台湾的国民年金制度
台湾政府为了解决未来时期的老龄化问题, 改变目前台湾地区没有统一的老年给付标准和无法提供长期而稳定的养老保障的现状, 尽可能的避免未来财政的养老负担过重, 力图在近期内建立以老年保障为主, 兼顾身心障碍、死亡等保障在内的一种具有长期适应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国民年金保险制度。2002年6月12日台湾行政院通过了国民年金法草案。国民年金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使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加广泛。在国民年金法草案中明确规定, 年满二十五岁, 未满六十五岁,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 并且未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 非相关社会保险自愿加保对象且未正式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 未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须强制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其它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或符合农民健康保险加保资格者可申请自愿参加国民年金保险。
其二是使老年民众的社会保障收益有所提高, 兼顾身心障碍和死亡等保障。草案中明确规定,国民年金保险的给付有三种方式, 即老年年金给付、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给付及遗嘱给付。老年年金给付是指被保险人或曾参加国民保险而因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而中断国民保险缴费者, 年满65岁时可以申请领取老年年金, 领取全额年金所需投保年限为40年。如投保年限低于40年, 则按一定比例领取保险年金。被保险人在投保期间, 因遭受伤害或患疾病, 导致全部或部分生活机能丧失, 经治疗后症状固定者, 可以获得身心障碍年金给付。丧葬及遗嘱给付: 是指投保人于保险期间死亡, 发放给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一定数量的遗嘱给付。国民年金制度的设想是台湾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与发展, 它必将对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台湾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及缺陷
1 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
台湾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日本和其它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 但也充分注意到了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财政负担过重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再加上台湾一直将社会保障支出的目的定位为减少贫穷、协助合法居民获得基本需求, 进而达到重新分配所得的功能。因此,多年来台湾地区保持了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 既基本上杜绝了类似福利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超度的现象, 又没有像亚洲其他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国家和地区那样过渡压缩社会保障开支导致社会保障水平低于经济发展要求, 从而成功地避免了因社会保障水平不适度对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负面影响。良好的宏观支出控制使台湾社会保障制度成为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的典范。
 
2 适时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
70 年代以后, 台湾经济的迅猛发展, 劳动密集型的电子工业和制造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 因此台湾的失业率在七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中期始终平稳地保持在2%的以内并且与其他国家比较长期保持相对较低的失业率。但是,近年来台湾失业率持续上升, 到2002年已达5.2%, 是1990年的3倍。其主要原因在于八十年代以后的产业结构提升, 大量外国劳动力的进入以及加入WTO 对传统产业的冲击等。因此台湾当局在社会各界的舆论压力和不断敦促下开始将失业保险建设作为社会保障改革重点之一, 2002年颁布的5 就业保险法6 更完善了失业保障的立法。虽然目前台湾失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仍存在着失业保险覆盖率和失业保险标准有待提高等诸多问题。但是,适时建立并不断改进的失业保险制度无疑将会为未来台湾地区的社会稳定起到关键性作用。
 
3 难以一统的社会保险制度
1995 年以前, 台湾社会保险虽然项目繁多, 但都是以职业划分,各自为政。这种社会保险方式虽然表面上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各个层次居民的不同生活需求,但是保障程度的不均衡造成社会再分配的不公平, 从而多次引起不同社会群体的抗议,导致了潜在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虽然1995 年以后, 台湾当局开始着手建设各类全民社会保险项目, 但是由于改革不彻底,全民0保险和职业保险分庭抗礼, 并且过多地为某些社会群体和阶层保留利益, 无法完全实现全民保险标准的统一, 难以彻底解决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矛盾。此外,由于各类保险项目重叠, 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许多损耗,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4  亟待改革的养老保障体系
台湾社会保障制度中多项职业保障涉及老年人给付,并于1980 年颁布了专门的5老人福利法, 从而使台湾老年保障的覆盖率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由于这种老年给付方式更多从职业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收入水平出发, 导致了各种给付水平的差异较大。另外, 从国际比较角度来看, 台湾老年人生活所需仍然较大程度来自于家庭的子女供养和自身劳动收入而非社会保障。同时因台湾地区近年来老龄化趋势不断加重,老年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仍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台湾当局对此早有一定认识,但是由于政府实施力度不够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 台湾地区统一的老年保障制度始终未能得以实施, 因此一系列相关社会问题难以得到彻底的解决。为了较为彻底地解决老年保障的社会难题, 继续改革养老供给体制, 尽早实施国民年金制度是完善台湾社会保障的必然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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