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关于公布2016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9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139元,月平均工资为5011.58元。现将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2.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4.63元)至300%(15034.75元)进行保底、封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介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3.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筑医改通〔2014〕2号)文件精神,我市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4009.27元)至300%(15034.75元)进行保底、封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介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4.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的通知》(筑医改办通〔2017〕2号)文件精神,我市单位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5011.58元)至300%(15034.75元)进行保底、封顶,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介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7年1月至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004.63元的差额部分,于2017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2004.63元至15034.75元,即最低缴费基数为2004.6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5034.75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参考表见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011.58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见附件2)。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7年7月19日前可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预存2017年1月至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7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月20日至25日贵阳银行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7年1至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7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一次性扣缴。
4.未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变更缴费基数的,原缴费基数低于2004.63元的按2004.63元进行保底;原缴费基数高于15034.75元的按15034.75元进行封顶;原缴费基数在2004.63元至15034.75元之间的,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三、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将根据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待遇重算工作于2017年9月起分批开展,重算后的待遇差额部分从待遇开始享受时间起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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