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压力,更好地服务贷款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月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以下均称为“委托人”)委托我中心在不改变贷款还贷方式的前提下,按月从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划入委托人的公积金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月冲还贷期间,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章 申请对象、所需条件
第五条 申请月冲还贷的借款人为主提取人,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为从提取人。借款人配偶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不得申请为从提取人。
第六条 委托人申请月冲还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二)同时满足《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条件要求。
(三)申请月冲还贷时,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超过一年还贷本息额。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月冲还贷办理流程:
(一)委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并符合上述第六条要求的,即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签订《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委托协议》。
(二)我中心每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划转借款人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至贷款还款账号。
(三)委托提取顺序:(1)借款人;(2)借款人配偶;(3)共同还款人一(共同还款人二)。
第四章 月冲还贷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委托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委托人与我中心签订月冲还贷协议后,我中心将在其对应还款日划转借款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至还款账户。遇法定利率调整或还款计划发生变化时,我中心将按委托人新的还款计划扣划款项,将不再另行通知。
(二)委托人应及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情况,如因此发生贷款逾期将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三)在月冲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四)在办理委托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时,如发生差错,委托人有义务配合我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五)委托人共同签约人变更的,委托人应与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签订协议;委托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到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柜台办理变更。否则造成月冲业务未能操作或扣款不足,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逾期等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月冲还贷协议终止
第九条 委托双方发生下列情况时,《月冲还贷协议》自发生之日起自行解约终止。
(一)委托人申请终止本协议,并获核准的。
(二)月冲还贷协议所指向的贷款本息已还清。
(三)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月冲还贷协议约定提取额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委托人发生其他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正常履行对冲还贷协议情况的。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委托人须继续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自行还款,否则发生贷款逾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月冲还贷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被公积金中心终止的,再次符合月冲还贷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经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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