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缴存基数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文件要求,现对在我中心参缴的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做如下调整:
一、按照文件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月调整为1780元/月。职工月工资低于省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省政府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二、工资总额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的统计口径计算。
三、本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7年9月30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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