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姐:我通过正式招聘进入湛江一家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企业要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如今我已经工作了两个多月,该企业还是没有为我购买
社保,这样合理吗?
答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系违反
劳动法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等情况,用人单位将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所支付的全部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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