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和贝贝是两个可爱的小女生,都在太原市迎泽区一家幼儿园上学。平时,两人与同班的其他小朋友共同吃饭、睡觉、玩耍。平日里,俩人也会闹些小别扭,不过很快就会重归于好。
去年1月28日中午,宝宝和贝贝一起吃过午饭准备午休,忽然,宝宝被贝贝推搡了一下碰到了桌角,宝宝的右眼受伤,被送往医院,医生对宝宝右眼睑撕裂的伤口进行处理,并建议静养1个月。
因为赔偿问题,宝宝的家长将贝贝的家长、幼儿园以及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9820元。法庭上,贝贝的家长说,两个孩子平时经常推打,只是这次是贝贝推了宝宝。同时,他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责任在园方。
幼儿园则认为,宝宝的碰伤属于意外事件。幼儿园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将宝宝送至医院积极救助,通知监护人,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来还多次登门拜访,已经履行了相应责任。而且,幼儿园已投保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风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
保险公司则称,校方责任保险产品是以校方承担责任为前提,如果校方不承担责任的话,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宝宝护理费3300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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